2026年8月24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汉堡地方分庭作出一审判决:芬兰手机制造商HMD Global侵犯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持有的欧洲专利EP 2 380 167,判令HMD停止在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销售、进口及使用相关侵权产品,并采取召回、撤出流通渠道和销毁等措施。同时,法院驳回HMD提出的专利无效和FRAND抗辩。
本案原告Fraunhofer是一家以应用技术研发为核心的德国研究机构,其下设多个研究所,长期从事通信、音视频等技术研发,也参与标准制定和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开发与许可,此前以许可人的身份加入了AAC专利池。
早在2017年,VIA Licensing便代表AAC专利池开始与HMD进行许可谈判,其提供了覆盖整个专利池的许可方案,同时设置了按产品数量计算的阶梯式折扣,并提供针对不同国家专利覆盖情况的替代费率结构。
然而,HMD并未接受专利池许可,而是希望与Fraunhofer以及其他专利池成员分别签订双边许可协议。但是,VIA在最初提供专利池方案时,也明确告知HMD可以选择直接与各专利权人签订双边许可。因此,当SEP权利人已经通过专利池提供一份FRAND许可方案时,实施者能否坚持要求双边许可,以及长期坚持这一选择是否仍然能够获得FRAND抗辩,便成为了本案的主要问题。
专利池许可和双边许可,并非简单的二选一
UPC汉堡地方分庭指出,SEP权利人原则上只需要向实施者提供一条符合FRAND要求的许可路径,并没有一般性的义务同时提供专利池许可和双边许可。这一结论与UPC慕尼黑地方分庭此前在Huawei v. Netgear案中的立场一致。
但专利池许可也不是实施者必须接受的唯一方式。存在特定情形时,实施者可以要求改为双边许可。例如,实施者需要获得覆盖多个标准的许可,或者希望与单个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如果实施者此前已经与专利池中相当数量的其他权利人完成双边许可,形成了覆盖整个专利池技术组合的双边许可安排,也可以构成选择双边许可的合理依据。
因此,真正需要审查的不是实施者有没有权利选择双边许可,而是实施者选择这条路径是有合理,以及后续行为能否证明其确实在寻求许可。
这也是本案FRAND争议的核心。HMD在谈判过程中并没有提出需要从Fraunhofer获得多标准许可,也没有将交叉许可作为坚持双边许可的理由。与此同时,虽然HMD表示已经在与其他AAC专利池成员推进双边许可,但从其2017年10月首次收到AAC专利池报价至判决作出时,近9年时间已经过去,HMD签订的双边许可协议仍然只覆盖了整个专利池的一小部分许可人。
因此,这不足以证明HMD具有真实的接受许可意愿。特别是在已经收到一份FRAND专利池报价的情况下,如果实施者确实希望通过双边方式取得许可,就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推进与其他专利权人的谈判。即使部分专利权人本身不愿意签订双边协议,实施者也需要调整谈判策略,并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保障专利权人可能产生的许可费请求。HMD并未采取这些措施。
VIA专利池报价符合FRAND原则
法院特别强调,HMD在诉前谈判以及诉讼中都没有针对该报价提出足够具体的FRAND质疑。FRAND原则上应当在许可谈判阶段及时提出。如果实施者在谈判时已经掌握相关信息,却直到面临侵权诉讼和禁令风险后才提出新的异议,这类迟来的质疑或许不能成为否定此前许可报价的依据。
对于HMD后来提出的AAC技术老化、相关专利即将到期以及阶梯式许可费不合理等问题,判决指出,涉案专利清单早在2017年就已经向HMD提供,因此这些问题HMD本可以在谈判过程中提出。此外,AAC专利池拥有近1000名被许可人,HMD没有证明这些被许可人是在没有适用数量折扣的情况下签署许可协议。阶梯式数量折扣也并非AAC专利池独有,Access Advance的HEVC专利池同样采用类似机制。
因此,VIA提供的专利池许可方案被视为FRAND。既然HMD长期拒绝这一方案,又没有证明其坚持双边许可具有合理理由并持续表现出真实的许可意愿,其FRAND抗辩最终未能成立。
据此,除禁令外,汉堡地方分庭还要求HMD召回自2018年8月6日以来在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市场销售的相关侵权产品,撤出相关产品并对其进行销毁,同时披露产品销售数量、价格、销售渠道、成本和利润等信息,并先行支付21.9万欧元损害赔偿。
附判决全文
